2010年10月12日修订
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定如下:
第一章  学分
第一条	 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	 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分。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
第三条	 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学分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五条	 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一)	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修学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三)	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除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以外的全部课程、学科基础选修课程。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同时结合自我培养的需要修满并取得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四)	主要课程是指专业培养方案所列的对完成专业培养目标有重大影响的课程,各专业的主要课程由本专业确定。主要课程的学业成绩要求高于普通课程。
第六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如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等为学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同时,必须取得规定的第二课堂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校要求的英语水平,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其他要求,方可取得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第七条	 学分积点为学分数与积点系数的乘积。它用以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积点系数按对应的百分制、十段制、五级制成绩等级作如下规定:
百分制	十段制	积点系数	五级制	积点系数
90-100	A	4.0	优秀	4.0
85-89	A-	3.7		
82-84	B+	3.3	良好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中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D	1.0	合格	1.0
60以下	F	0	不合格	0
第八条	 学分积点的计算方法
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积点相加为一学期的学分积点,即:
 
各学期的学分积点相加为毕业的学分总积点,即:
 
一学期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期的平均积点,即:
 
一学年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年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年的平均积点,即:
 
主要课程的学分积点除以主要课程总学分数为主要课程的平均积点。即:
 
学分总积点除以总学分数(学校规定的达到毕业条件的最低总学分数)为总平均积点(GPA),即:
 
第九条	 学生所获得的主要课程学分平均积点是学生能否取得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选课
第十条	 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校的课程安排选修课程的过程。选课是提高学生素质,扩展学生发展空间,为社会提供基础扎实同时又个性鲜明的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因而学生选课应考虑社会需要和培养方案的要求,考虑教师、教室、实验室等教学条件所提供的可能性,考虑专业需要和个人志趣以及先修课等因素。凡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必须学完先修课程并取得学分后,方可选修后续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选修课程首先必须满足主修专业的需要,选修专业培养方案所确定的课程。选课过程包括预选、抽签、正选和补、退选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在满足先修要求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学期选课并取得相应学分。学生获得的学分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数,超过部分应按学分交纳费用;学生选课超过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选课范围并取得学分,超过部分应按学分交纳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依据教务处制订的下一学期课程安排,并根据学院及教师的指导和课程简介选修有关课程;如所选课程因课程人数限制等原因无法选修,可改选其它课程,或在以后的开课学期中选修。
第十四条	所选修的课程超过规定的退课时间不允许退课;学生选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所列课程未经允许擅自中止课程学习者所选课程学习成绩计为零分,记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五条	除毕业学年外,学生不得连续两学期每学期选修学分低于12学分;小语种各专业每学期选修学分不得高于30学分,其他专业每学期选修学分不得高于26学分;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每学期选修课程最多不得超过32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前两年必须修完或基本修完所在或所拟选、拟转专业要求的入门课程,否则不能进入专业课程学习。
第三章  免听
第十七条	免听是指学生经允许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而只参加期末考核取得课程学分的一种学习方式。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力申请办理免听手续,程序如下:
(一)	欲免听的学生必须在课程开始授课后四周内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
(二)	经任课教师考核批准后,报课程所在学院审核;
(三)	学院将免听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及所使用的考核方式报教务处备案;
(四)	经教务处核准备案后,学生具备该门课程的免听资格,可以在不参加课堂学习的情况下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除教师对课程有特殊要求外,学生可不参加平时测验;
(五)	经教务处批准,对于个别已经停开但学生按培养方案要求必须重修的课程,允许学生申请免听重修考试;
(六)	取得免听资格学生的相应课程成绩构成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八条	教育部规定的政治理论与思想品德课、军事理论课、体育与健康课等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规定的课程外, 其它课程均可免听。
第四章  重修
第二十条	重修是指学生因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主要课程已及格但未达到申请学位要求的学分积点(71分(含)以下)而重新修读同一课程的学习过程。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课程安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选课重修。具体规定如下:
(一)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考试不及格课程均允许重修;除必修课和专业入门课程外,其他课程不及格可不重修,另选其他课程以取得相应的最低必修学分,但原不及格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次,考核成绩保留。
(二)	凡毕业学期首次修读课程不及格同时又未提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重修考试机会,考核成绩仍不及格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三)	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一条	因考试作弊、旷考、无故缺课超过有关规定等违反校纪校规问题必须重修的学生,只在毕业学期提供一次重修或考核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重修可在选课时段自行选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主要课程学分积点不够重修需要在每学期初办理重修申请,程序如下:
(一)	选修自己拟重修的课程后,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填写重修申请表;
(二)	各学院对申请重修的学生进行初步审核;
(三)	通过审核的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确认手续。
第五章  主修辅修
第二十四条	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我校实行主修辅修制。主修辅修制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主修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按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辅修是指学生在以一个专业为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本科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业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辅修专业由学生自愿选修,最晚申报时间不得晚于二年级。实行学分制管理。参加辅修的学生只要修够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认定其完成了辅修专业的学业。
第二十六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时,办理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报前各学期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已修课程学分平均积点达3.0以上(含)或平均分达78分以上(含);
(二)	申请辅修之前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	不能申请与主修专业学科基础课程相同的辅修专业。
第二十八条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填报“辅修专业申请表”两份,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辅修专业申请表”一份存学生主修专业所属学院,一份交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仍由其主修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管理。辅修学生根据所选课程随班听课,参加所学课程的各种考核,由任课教师出具成绩。成绩记载办法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
第三十条	辅修专业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辅修资格:
(一)	自批准辅修后一学年内所取得辅修计划学分低于6学分;
(二)	所修辅修课程出现2门以上课程(含)重修;
(三)	辅修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
(四)	因故自动放弃辅修专业学习; 
(五)	不缴纳辅修费用。
第三十一条	取消辅修资格的学生,须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取消辅修资格的有关手续。未能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取消辅修资格。
第三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学分;辅修专业不及格课程不影响其申请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证书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其费用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
第六章  双学位
第三十四条	为了适应当代学科互相交叉、互相渗透的趋势,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校实行双学位制,允许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另一学位。
第三十五条	双学位制是指某专业本科学生在主修某学科学士学位的同时,选择修读另一学科学士学位的培养制度。修读双学位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双学位由学生自愿选修,实行学分制管理。双学位生修满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且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积点达2.0以上(含2.0),完成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即可获得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已修读完辅修专业所有课程的学生,亦可申请修读所辅修专业的双学位。
第三十八条	选读双学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前两学期各门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已修课程学分平均积点达3.0以上(含)或平均分达78分以上(含);
(二)	 申请选读双学位之前未曾受过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时,办理学生申请双学位手续。
第四十条	符合选读双学位条件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填报《双学位申请表》两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教务处于每学年春季学期末公布选读双学位的学生名单。《双学位申请表》一份存学生主修学位所属学院,一份存教务处。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报时间不得晚于一年级。
第四十二条	双学位生的学籍管理仍由其主修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管理。双学位生根据所选课程随班听课、参加所学课程的各种考核,由任课教师出具成绩。成绩登录办法与主修学位课程相同。
第四十三条	双学位生在其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取得的课程学分,可以替代双学位培养方案中相同课程的学分,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双学位全部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一。替代学分部分仍须按学分交纳费用。
第四十四条	双学位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双学位资格:
(一)	自批准辅修之日起一学年内取得双学位课程学分不足8学分(不含替代学分);
(二)	所修辅修课程出现3门以上课程(含)重修;
(三)	在修读期间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
(四)	自动放弃双学位学习;
(五)	不缴纳双学位费用。
第四十五条	取消双学位资格的学生,可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取消双学位资格的有关手续。未能取得主修学位的学生,不能取得辅修学位。
第四十六条	双学位课程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的课程学分。
第四十七条	双学位不及格课程不影响主修学位。
第四十八条	 取消双学位资格的学生已取得的双学位学分,如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否则,只提供所修课程成绩单。
第四十九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其费用按学分数收取。
第八章  毕业和学位
第五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和完成所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后具有毕业资格;同时,学生应向所修读专业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申请。我校规定,学院默认学生在毕业学期申请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缩短、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选修双学位的学生,必须在拟毕业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修读专业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按学校规定不具备毕业条件和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不在此列。
第五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达到了学校的要求并完成了全部学业,学校准予毕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达到《杏吧原创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者可以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与《杏吧原创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杏吧原创
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杏吧原创
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杏吧原创
学生学习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等规定互为补充,同时施行。